安全验证
】。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   《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总《水表以外的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总水表、表!井及总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修 《 《   未设】置总:水表的以用户进【。水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的接管点【为界接管点及接管】点以外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修】接管:点,以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修【 》  》。  》第三十一条 由【。用户出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总水:。表或者接管点—以外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修城市供水企业!在保证出资单位【原申请用水》量,的前提?下可以发《展,新用户和进行改造 ! , 《 :。    【第三:十二条 法定—的检定机构应—当对注?册水表进行周期检】定用户对注册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检《定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检定结果重新计】收当月水费检定【费用由用户承担 】 ?。 》。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改装、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旗县!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拆除:、,改装、迁移工作【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 第三十《四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埋设线杆、】挖,坑取土、堆放物品等!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对已》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拆迁未《。拆迁:之前因?发,生爆管等事故或【者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修】和工程施《工等原?因,需要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所有权人承》担 : :。    ! , 第三十五—条 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相关【。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及有关附属!设施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 , ,   《 施工中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所?承,担的责任负责赔偿】 : ,  【  第三十六!。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申请连】接单位承担》 ?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