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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凭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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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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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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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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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设?置中间?水池实行间接—加,压 :。
! 用户设置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水质化验》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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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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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供水企业职!工的培训供水企【业的:职,工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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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实行规【。范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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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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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使用城?市供水或者需增加】用水量?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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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用户【必须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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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用户用水应当按照!不同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装表;不同性!质用水共《用一具水《表的按照其中最【高水价类别计—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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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改!变用:。水,性质必须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按照水?价高的?类,别,计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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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城!市环卫?、,绿化、?消防、?市政等用水》应当装表计》量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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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时:抄记用户注册—水表读数《依数计收水费用【水量未达《到水表?底度的按照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底《度标准收取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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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时属用户责任—的当月水费按—。照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量计收;【非用户责《任的按照前》三个月中最低用水】量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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