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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凭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 ,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 :  :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 ,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  ?。  ? 用?户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设置—中,间水池实行间接加】压  【  ? , 用户设置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水质化验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供!水企业职工的—培训供水企》业,的职工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实行规】范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 【 :    — 第二十五条 使】用城:。市供水或者需增加】用水量?。。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接水《 【    【 第:二十六条《 用户必须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5?‰的滞纳金 【 :   【 第二—十七条? 用户?用水应当按照不同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装表;《不同:性质用水共用—一具水表的》按照其?中最高?水价类别计收水【费 —   ? : 用户改变用水性】质,必须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按照水价高的!类,。别计收?水费 】 ,    》 第二》十八条 城》市环卫、绿化、消】防、:市政等用水》应当装表计》量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 【 ?   《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时抄记《用户注册水表读数】依数计收水》费用水量未达到水表!底度的按照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底度!标准收取水费 】    !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时属用户责任【的当月水费按—照,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量计收;非用户责!任的按照前三个【月中最低用水量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