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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凭】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 》 ,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   —用户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设【置中间水池》实行间接加压—。 ,。 《   《 用户设置—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水《质化验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供水企业职工【的培训供水企业的职!工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实行规【范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 :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 ! 》   》 第二十五条 使】用城市供水或—者,。需增加用水量—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接】水 《 —   —第二十六条》 用户必须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5‰的滞纳金 】  】 , 第》二十七?条 用户用水应当按!照不同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装《。表;不同性质用水共!用一具水表》的按照其《中最高水价类别计收!。。水,费 》  :  ? 用户《改变用水性质必【须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按照水价高的类别计!收水费?。 《   【 《第二十八条》 城市环卫、绿【化、消?防、市政《等用水应当装表计】量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 ?。  !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时!抄记用?户,注册水表读数—依数计收水费用水量!。未达到水表底度的按!照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底【度标准收取水费 !    【 :。。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时属用户责!。。任的当月《水费按照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量计收!;非用户《责任:的按照前三个—月中最低用水—量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