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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罚  则 —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 《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    (!一)未按照规定缴】纳水费的处》以应缴水费2—倍以下罚款;—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以!盗用:或者转供《。。水量水费3倍以下】罚款;?    !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 :   《 (四《)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 (五)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实际损失5倍以】下罚款? 《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