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权,属,、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
: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其法】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单位所有《;
【 (:三)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机构在其居住—区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机构所有;—
— (:四)单位在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 (五—)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费具体!缴纳: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 , , 禁止占《用城市?公园、游园、—大型广场绿地和苗】圃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 (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
《
?。 (二)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者?倾倒:污水:、废:弃物;
】 (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 】
(四】。)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
】。 , , (五)擅—自修剪?树木;?
? ?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因进行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实需要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二十六条 》 单位?和个人申请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提出补栽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砍《伐证:
《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
第二十》八条: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
第二十九》条 进行》各种:管线建设《应当避免穿》。越城:市绿地;确》需穿越时《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者给】予补偿
【
第三十条 城市!树木:影响架空《线路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时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管线管?理单位支《付修剪树木所需费】用
《。。 , 在已经—。建,成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种植树木的!树木和导线之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要求影响《市容市貌和》城市绿?化的线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逐步改造
—
当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时有》关,部门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并及!时,向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古树名》木应当统一登记、】编号和造册》建立档案设立—价值说明及》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单位管界内或者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或者—上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绿化用地【补偿费?、临时占用费必【须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
第三十—。三,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砍伐、【移植或?者修剪城市树木的申!请时: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