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权属、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
: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其:法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单《位所有;
—
: (三)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机构在其》居住区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机!构所有; 》
》 (四)单位在【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 (五)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费具体缴纳【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 禁止占》用城市公园》、游园、《大,型广场绿地和苗圃】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 , (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 ,
—(二:)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者倾?倒污水、《废弃物;《
《 (《。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
! (四)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
— (五)擅自修剪树!木;
—。 ,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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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因进行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实!需,要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二十【六条 ? 单:位和个人《申请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提出补栽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 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砍》伐证: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第】二十八条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九条 进行【各,种管线建《。设应当避免》穿越城市《绿地;确需穿—越时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者《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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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城市树木影!。响架空线路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时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管线管理《单位支付修》剪,树木所需费用
! 在已经建】成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种—。植,树,木,的树木和《导线之?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要求影响市—。容市貌和城》。市绿化的线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逐步改造】
《。 当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时有【关部:门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并及时向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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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古树名木!应当统一《登记、编《。号,和造册建立》档,案设立价值说明及】。。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 ?单位管界内或者【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或者上!。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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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绿化?用,地补偿费、临时占用!费必须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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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砍伐、移植或】者修剪城市树木的】申,请时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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