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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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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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绿化指标—科,学地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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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城市的】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 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城—市新建主干道必须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化用地面积】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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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居住小区还应—当按:居住人?口人:均一: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本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
?。。 (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
: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应按有关规】定营建卫《生防护?。林带; 《
》 (六)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
第十—二条 《城市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两?。。年内进行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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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绿化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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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规定的绿化】用地补偿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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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植物造景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他设?施应当点缀适度【配置合理 》。
第》十七条 》城市的单位应—当依照城《市绿化规划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绿化规?划种植绿《化隔离带和行道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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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清理?场,地 :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开发住宅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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