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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 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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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绿化!指标科学《。。地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十条 】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城?市,的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
《第十一条《 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城,市,新建主干《道必须?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化用地面积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居住小区还应当!按居住人口》。。。。人均一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 !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本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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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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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应【。。按有关规定营建卫】生,防护林带;》
(】六,。)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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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两年内进行》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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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绿化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 本条规定的—。绿化用地《补偿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植》物造景?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他设施应当点—缀适度配置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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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的单位应当依照城市!绿化规划《。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绿化规【划种:。植绿:化隔离带和》行道:树
第十】。八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清理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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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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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开发住宅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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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第二十】一条 ?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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