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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九条 —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绿化《指,标科学地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城市的】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 , , 第十?一条 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城市新建》主干道必须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化用地面积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   (一)新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居住?小区还应当按—居住人口人均—一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本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 ,(,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  ?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应按有《。关,规定营建卫生—防护林带; —    》 (:六)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 第十二条【 :城市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两年内进—行,绿,化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绿化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     本条规定!。的绿化用地补偿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植】物造景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他设施应当点缀!适度配置合理—。 》。第十七?条 城《市的单位应当依照】城市绿化规》划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  :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绿化?规划种植绿化隔【离带和行道》。树 《 第?十八条? ,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清理场地 !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二十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开发住宅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  :   ?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第二】十一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