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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绿化》指标科?学地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十条 【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城市的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 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城市新《建主干道必》须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化用地!。面积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    (一—)新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居住小区还应【当按居住人口人均一!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 》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本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    (》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应?按有关规《定营建卫生防—护,林带; 》 ,    (六)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二条! 城市《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两年内进行绿—化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绿化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 本条规《定的绿化用地补偿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植物造景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他设施应当点缀适!度配置合《理 》 第十七条》 城市的》单位应当《依照城?市绿化规划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绿化规划!种,植绿化隔离》带和行道树 】。 , 第十八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清—理场地 —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二十《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开发住宅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   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