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绿化指标科学地【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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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城市的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 》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城市新》建主干道必须—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化用》地面积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居住小《区还应当《按居住人口》人均一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
》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本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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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
》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应按有关!规定营建《卫生防护《林带;
— ? (六)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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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两—年,内进行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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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绿】化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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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
? ?本,条规定的绿化用地】。补偿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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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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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植物!造景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他设?施应当?点缀适度配置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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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的,单位应当依》照城市?。绿化规划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绿化—规划种植绿化隔离】带和行道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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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清:理场地?。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二十条 !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开发住宅—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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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第二十一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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