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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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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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绿化指》标科学地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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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城市《的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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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城市《新建主干道必—须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化用地【面积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 (一)—新,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居住小区还应【当按居住人口人均】一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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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
!。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本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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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应按有】关规定营建》卫生:防护:林带;
! (六)《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二条: 城市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两年内进行—绿化: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绿化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本!条规定的绿化用地补!偿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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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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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植物】造景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他设施应当点】缀,适度配置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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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的单位?应,当依照城市绿化【规,划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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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应当按照绿化【。规划种植绿化—隔离带和行》道树
第十!八,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清理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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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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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开发住】宅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
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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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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