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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绿化指标科学】地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 第十?条 :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城》市的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 第《。十一条 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城市新!建主干道必须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化用地面积!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    (一)【新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居住】小区还应《当按居住人口人【。均一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 ,  ?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本】。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  (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应按有关规定!营建卫生《防护林带; 】   ? (六?)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 第十二条 城市!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两年内进行绿化【。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绿化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四条 ! 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  本条规定的【绿化用地补》偿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植物《造景: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他设》。施应当点缀适度配置!合理: 第十【七条 ? 城市的单位应当】依照城市绿化规划】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绿化》规划种植绿》化隔离带和行道树】 《 第十八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清理场地 】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二十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开】发,住宅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     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