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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有形建筑市—场 ?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设立有?形建筑市场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旗、县、不设区!的市:设立有?形建筑市场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二十—五,条 :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立;— 《   《 (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相应的服务》设施;  】  ?。 (?三)有健《。全,的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 【    】(,四)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工作人员】 ,    【 第二十六条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发包、承包、【分包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与招—标投标相关》的信息;为》建设工程交易的【当事:人提供规范的咨询服!务 : ,  ?  第二【十七条 有形—建筑市场的开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 】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投,标活动或者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三)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    —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  《  《 第:二十八条 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 ?   ? ? (二)《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    】。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部信息?; 《    【(四)在履行职责时!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设立办!公场所办理建—设工程相关手续并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信息档?案系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