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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从《。业资格
—。
《第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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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与其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三)有从事相关【。建设工程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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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取得执业!和岗位资《格,证书后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或者从业资【格认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或者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建》设工:程,活动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和监理单》位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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