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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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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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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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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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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从事相【关建设工程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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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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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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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取得!。执业和岗位资格【证书后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或者从【。业资格认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或者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建设工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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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和监理—单位: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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