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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规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小城《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小城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申请建设工】程项目选址的必须】经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初审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向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申请【定点经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第十五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经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初审【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 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确需改【变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 第:十七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兴【办乡镇企业、公用】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需?要申请?用地的经《。苏木乡人《民政府初审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八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 (一)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经苏木乡人】民政府初审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苏木乡!人民政府《根据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第十九!条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自》行失:效,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临时建筑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其中在【建制镇?和城市规《。划区内的集镇建临时!建筑: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核!发临时建筑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临时建《。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禁止在批准】临时:建筑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