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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小城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小城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第十?三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申请建?设工程项目选址的】必须经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初审!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向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申!请定点经《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五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经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初审: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 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确【需改变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兴办?乡镇企业、公用【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需要!申请用地的经—。苏木乡人民政府【。初审: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八条 》 在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经【苏木:乡人民政府初审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苏木!。乡人民政《。府根据?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第十九!条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自行失效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临时】建筑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其中在建制镇!和城:市规划?区内的集镇建临时】建筑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核发临时建】筑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临时建?。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禁》止在批准临》时建:筑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