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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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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小城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小—城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申请建设工程项目选!址的必须《。经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初审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向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申请定点经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五条 》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经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初审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 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确需改变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兴办乡镇企业【、公用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需【要申:请用地的《经苏木乡人民政【府初审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八条 【 在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经《苏木乡人民政—府初审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苏木乡人民政】府根据?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第十九条 】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自行失》。效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临!时建:。筑,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其?中在建制镇和—城市规划区内—的集镇建临时—建筑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核:发临时建筑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临时建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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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批准:临时建筑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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