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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 ,第,十二条 小—城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小城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申【请,建,设工程项目选—址,的必须经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初《审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 ,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向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申【请定点经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五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经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初审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 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确】需改变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 在集镇规划区内】兴办乡镇企》业、公用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需要!申请:用地的经苏木乡人】民政府?初审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八条 ?。 在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经苏《木乡人民《政府初审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苏木:乡人民政《府根据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第十九!条 :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自行!失效: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临《时建筑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其】中在建制镇》和城市规《划区内?的,集镇建临时建—筑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核发临时建》筑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临时建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禁止在【批准临?时建筑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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