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小城】。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小:城,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申请建设工程—项目选址的》。必须经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初审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向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申请定点经】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五》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经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初审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确需改变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兴办乡镇企业、【公用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需—。要申请用地的经苏】木,乡,人民政府初》审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八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经苏木乡人民政【府初审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苏木乡人民政!府根据?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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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自行失效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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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临时建】筑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其中在建》制镇和城市》规划:区内的集镇建—临时建筑《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核发临时建筑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临时《建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禁止在批准临时建筑!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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