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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变《更
《
第八条 】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单位—缴存登记基本情【。况表并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一)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码证
! :
(三】)单位的预留印鉴】,
! (四)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
(!五)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其《汇总表?
—
?。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时【设定的登记》号可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识别码
】
【 第九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
— 第:十条 《每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有效凭【证
!
第十一条 】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一)单位变更!。登记申请
—
,。 ,
》 (二) 工【商,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 (】三,)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
! :
? 第十二《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或!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不符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一)职!工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 :
(二)【。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
第—十三条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合并?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
— :(一)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 :
(》二,)企业单位解—散,、合并?的提:供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三)!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
(四》)经办人《身份:证,
? 第十四】条 单《位注销?登,记,前应当?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按下列要求【清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 ,(一)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销,户手续
【 (二) 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转移或者托管【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