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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变更 —   第八条 【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单位缴存登记【基本:情况表并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一》)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    》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码证》 》   (三】)单位的《。预留印鉴 —    】 ,(四:)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   《。 (五)【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其:汇总表?。 ? :   《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时:设定的登记号可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识别码 !   》 第九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   》 第十条 》 每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有》效凭证 》。    【 , ,第十一条 》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一)单位《变更登记申》请,    ! (二) 工商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 (三)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 【 :   《 第十《二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或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不符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一)职—工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 ?(二)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   《 《第十三条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合!并,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  : (》一,)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    —。 ?(二)企业单位解】散、合并的》提供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 : (三)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    — (四)经办人!身份证 】   第十》四条 单位注销登!记,前应当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按下列【要求清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一)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销户—手续 》   ?。 (二) 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转移或者托》管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