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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变《更 《    第八条 】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单位—缴存登记基本情【。况表并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一)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码证 ! :   (三】)单位的预留印鉴】,    ! (四)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    (!五)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其《汇总表?  —  ?。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时【设定的登记》号可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识别码 】    【 第九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    — 第:十条 《每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有效凭【证    ! 第十一条 】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一)单位变更!。登记申请 — ,。 ,    》 (二) 工【商,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 (】三,)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 !  : ? 第十二《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或!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不符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一)职!工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  : (二)【。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  第—十三条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合并?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    — :(一)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  : (》二,)企业单位解—散,、合并?的提:供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三)!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 (四》)经办人《身份:证, ?    第十四】条 单《位注销?登,记,前应当?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按下列要求【清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 ,(一)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销,户手续 【   (二) 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转移或者托管【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