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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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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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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变更、结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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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工作】;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跨地区分布的特大型!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开展工作管理—中心依照条例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在职职工】。。按月按?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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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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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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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包括长期!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均【应按照条例的—规定按月按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 在职职工—为,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和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离岗退养职工—已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不:属于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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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允许稳—。定从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和,在城镇长《期居:住并:有缴存能力的农牧】民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 合资、独资企业】中的外?籍及港、澳、台职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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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掌握负责归》集范:围,内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转移、注】销等手续《工商、劳《动保障和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管理中《心及:时、准?确、无?偿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 第七条】 :所有单?位有义务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并:向,管理中心提供准确的!单位经济《效益:和,职工收入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设】专管员?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并在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登记备案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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