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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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变,更,、结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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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工作;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跨?地区分布的特大【型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开展工作管理!中心依照条》例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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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在职职工—按月按?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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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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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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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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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包括长期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均应按照—。条例的规定按月按】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 :在职职工《为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和?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离岗退养》职工已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不属于在职职—工
【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允》许稳定从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和在城镇长—期居住并有缴存能力!的农牧民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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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独【资企:业中:的,外籍及港、澳、台职!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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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掌握】负责归集范围—内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转移、注《销等手续工商、劳】动保障和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管理中心《及时:、,准确、无《偿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 :。 ?第,七,。条 ?所有:单位有义务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并向管理中心提【供准确的单位经济效!益和职工收入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设?专管员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并在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登记备案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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