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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 总 ?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变更、?结算等 》 ,    》 第《三条 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工作;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跨?地区分布《的特:大,。型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开展工》作管理中心依—照,条,例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在职:职工按月按》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 ,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   第【五条 ?。 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包括》长,。期,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均应按【照条例的规定按月】按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为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和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离岗《退养职工已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不属于在职职】工  —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允许稳定从!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和在城镇】长期居住并有缴【存能力?的农:牧民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 ,。合,资、独资企业—中的:外籍及港、》。澳、:台,职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 第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掌握负责】归集范围内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转移、注【销,等手续工商、劳动保!。障和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管》理中心及《时、准确《、无偿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   第七条 【 所有?单位:有义:务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并向:管理中心提供准【确的单位经济效益和!职工收入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设—专管:员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并】在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登记备案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