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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变:更、结算等》 ?  ?  第—。三条 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工作;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跨!地区分布的特—大,型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开展工《作管理?中心依照《条例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在职职工》按月按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  ?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   》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   ? 第五—条, 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包括长期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均应按照条例的】规定按月按》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 在职职工为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和?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离岗退养》。职,工已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不属【于,。在,职职工?    !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允许稳定从》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和在城镇长!期居住并有缴—存,能力:的农牧民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 ,合,资、:独资企?业中的外籍及港、澳!、台职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 第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掌握负责归》集范围内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转移、注销》。等,手续工商《、劳动?保障和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管!理中心及时、—准确:、无偿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   第七条 】。所有单位有义务【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并向管理中【。。心提供准确的单位经!济效益和职工收【入,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设专《管员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并在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登记备案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