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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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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变更、结》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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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工作;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跨地区分布的特】大型: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开展工作管理中】心依照条例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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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在职职!工按月按《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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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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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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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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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包括长!期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均?应按照条例》的,。规定按?。月按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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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为】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和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离岗退?养职工已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不属于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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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允许稳定】从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和在城镇长!期居住并有缴存【能力的农《牧民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合资、独资企—业中的?外籍及港、澳—、台职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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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掌握负责归【集范围内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转移、注销等手续工!商、劳动保》障和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管理》中心及时、准确、无!偿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 第七条 【。。所有单?。位有义务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并向管理中!心提供准确的—单位经济效益和【职工收入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设专《。管员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并,在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登记备案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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