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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热【保障
【 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热—源;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供热设施;】
?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维护检修队伍及【设,备;:
(七—),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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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许可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经营》许可:证;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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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起止时间
】 第二《十条 ?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
【 :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应当《。由,自治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 第?二十一?。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应当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相:关热用?户,
? 第二十二条— 在采《暖期内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确需连续停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以适当方式【给予热用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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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8℃:以上
《 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8℃四十八小时仍!未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期间的?热费
《 热用户对采暖期!起止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 :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热用户!室温随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经热用户签字后建】档并报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的可以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温度检《测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检测室【内温度时《应当以房屋对角【线中心?点距地面高1.2米!至1.5米处为【检测点以二十四【小时为一个检测时段!
第二—十六条 》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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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价—格的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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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居民》供,热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举》行听证会《和,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应当通过节能改】造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 , 供热计量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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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既有建筑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
!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热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 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热用【户的分布状况设【立方便热《用户交费的收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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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进行【应,急接管并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正【常供热?
:。 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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