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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用】热管理?。 ,。 ?  第三《十二条? 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三十日内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热用】户一次?性交纳热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与供热单位约!定,。在本采暖期内分期交!纳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交纳热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三:条 热《用户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热用户】逾期三十《日未交纳热费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热用户】的用热权益 【 , 第三十《四条 热》用户需要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停止或《者恢复用热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  :停止用热期限由供用!。热双方约定停—。止用热后在》约定期限《内,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 !   第三十五条】 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按照热费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基本热费具【体,标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六条 !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一)在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期内》的;  》 (二)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困难用户的正【常用热 《   第《三十八?条 热用户更【名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  :第三十九条》 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 ,。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五)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十条 热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承担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的;:  ?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三)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   (四)—。。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  第四十一—条, :热用户有《权就:经营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单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查询或《者投诉?;,相关:部门接到《查,询,或者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予以》答,复或者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