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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用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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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三十日内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热用户一【次性交?。纳热: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与供热单位约定【在本采暖期内分期】交纳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交《纳热: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三条 热用!。户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热:用户逾期三十日【未交纳热费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热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三十四条》 , ,热,用户需?要,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停止或—者恢复用热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 :停,止用热期限》由供用?热双方约定停止【用热后在约定期限】内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
: 第三十》五,条 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按照热【费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基本热】费具体标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三十六—条 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 (一)在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期内【的;:
: (二《),。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困难?用户的正常》。用热
第三】十八条 热用户更!名,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 第:三十九条 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五):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十!条 : ,热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承】。。担责任
》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的;
!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 (三《)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
(四)—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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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 第四十一》条 热用户—有,权就经营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单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查询或】者投诉;相关—部,门,接到:查询或者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予:以答复或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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