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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八条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经技!术论: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  ?。。 规划部《门在核?发供热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 从事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 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三,条 :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   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供》热,系统应当《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既—有建筑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对供热系统》逐步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的保【修责任  —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为五—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五个】采暖期的限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