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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八条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经技术论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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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
》。规,划部:门在核发供热—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从》事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 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三条?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
: 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供热系统应—当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 既有建筑—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对供热系》统逐步?。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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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的保修责任
】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为五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五》个采暖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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