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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经技术论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   规划!部门在?核发供?。热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从—事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   ?。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 第十三条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   ?第十四条 》 新建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供热》系,统应当?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既有【建筑: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对供热系】统,逐步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  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的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为!五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五个采《暖期的限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