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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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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经技术【论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
规【划部门?在核发供热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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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从事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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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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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 , 第:十三:条,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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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供热系—统,应当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 既有建筑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对供热系统!逐步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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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的保!修责任
》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为五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五个采暖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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