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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经技术论》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  》 ,规划部门在》核发供?热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从事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   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 ,第十三条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供热系统应当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既有建!筑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对供热系统逐】步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 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的保修责任》 :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为五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五个?采暖期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