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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规:划与建设《 , ?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经技术—论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  》。 规划?部,门在核发供热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条 从事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  第十三条 【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供热系统《。应当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既有建筑】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对供:热系统逐《步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的保修责任 —  :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为五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五个采暖【期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