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和接收

第十二条 形成城市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城市建设档案:

    (一)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辖区内的,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

    (二)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属县辖区内的,向所在区、县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其中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的城市建设档案,向所在区、县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

    (三)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等开发区内的,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

第十三条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属县城市建设专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向所在区、县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其他市辖区和市级城市建设专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前将上一年形成的档案材料汇总整理后移交。

第十四条 报送城市建设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接收标准的要求;

    (二)档案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

    (三)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其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其他工程前期的管理性文件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五)档案材料的整理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并按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规格统一的档案装具,符合城市建设档案有关规范与标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从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与城市建设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 确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要求、期限和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文件资料。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建设档案馆派人检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材料,涉及市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应当通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重点建设工程竣工前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对建设工程档案材料进行预验收。

    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登记时,应当同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的维修,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实际情况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定期向市档案馆报送档案管理目录。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属县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定期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区、县档案馆报送档案管理目录。

第二十一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其建设工程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承接单位保管。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范围及内容,接收城市建设档案。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制定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标准、规则,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科学规范管理。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城市建设档案专业知识,并取得岗位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