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二章 城市建设档案范围

第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范围分为城市勘测规划档案、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和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

第八条 城市勘测规划档案包括:

    (一)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细成果副本;

    (二)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

    (三)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综合管线图,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四)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文件材料;

    (五)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一)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档案,含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处理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二)城市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水源地、给水管网、城市燃气工程、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地铁工程、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三)电力、通讯、邮政设施工程档案,含电厂建设、供电设施系统、通讯管线、邮政设施等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四)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铁路运输站台建设、集装箱运输及长途客运场站设施、国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索道、缆车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五)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含工厂、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六)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档案,含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和城市标志性设施、雕塑工程档案;

    (七)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含垃圾填埋场、大型公厕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

    (八)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含建制镇、集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九)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军事建设工程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军队的非军事项目建设工程档案,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工程的前期、施工和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组成;改建、扩建及重要部位的维修工程档案由设施分布图、施工文件、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组成。

第十条 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包括历代重要遗址、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宗教建筑、名人故居的历史照片、图纸、历史记载材料和修缮记录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捐赠个人所有的古建筑、名人故居保护档案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包括:

    (一)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和设施发展史等文件材料;

    (二)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土地、房产、环境保护、文物、园林、环境卫生等专业管理部门以及各类开发区形成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文件材料;

    (三)有关城市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计划、统计和设计、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图等城市建设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