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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落实各项防灾制度】和措:施 : , , 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防治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本行!政,区域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巡查?制度、灾《情速报制度和应【急调查制度》 ?。 第二十—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对】出现的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段,、,点)予以公告并【在,其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 : 第三十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第三【。十一: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 :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 》第三十二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治理— 《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 :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投资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 , ?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 第三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项目招标制和监】理制禁止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