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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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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镇建设、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 第二?十二条 经评估认】为有可能影响地质环!境或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和采《矿项目确需建设【和开采的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与项目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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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遵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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