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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一条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镇建设》、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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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经:。评估认为有》可能影响《地质环境或》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和采?矿项目?确需建设和开—采,的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与项目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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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遵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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