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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 ,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 :    《。 (四)《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     (—五)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