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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地》质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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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网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及资料》收集、储《存,并接受上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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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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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划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各!隐,患点监测责任人【、,监测人和监测方【。案
— 第十七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及时作出预【测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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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灾害?预报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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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地:质环境监《测,结果发布全》市年度地质环境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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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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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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