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地质环境监》测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网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及资料收集》、储存并接受上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 第十五条】。 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监测 — 第十六【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划,。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各隐患点监》测责任人、监测【人和监测方》案 — 第十七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及时作出!预测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     》 地质灾害预报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 ? ,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地质环境监测结【果发布?全,市,年,度地质环境公报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