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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地【质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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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网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及】资料收集、储存并】接受上?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监测《
《。 第?十六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划】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各隐患点监测责任】人、监测人和监【测方案
】 第:十,七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及《时作出预测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 地》质灾害预报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地质环—。境监测结果发布全市!年度地质环境—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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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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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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