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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地质环境监测 !。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网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及资?料收集、储存并【接受上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 《。第十:五条 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监测 — 第十六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划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各隐【患点:监测责任《人、监测人和监测方!案 第】。十七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及时作出预测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 ,    地—质灾害预《报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地质环境监【测结果发布全市年】度地质?环境公报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