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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质》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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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网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及?资,料收集、储存并接受!上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监?测
— 第十六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划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各隐患点《监测责任人、—监测人和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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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及《时,作,出预测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质灾害预报》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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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地质】环境监测结果发【布全市年度地质环】境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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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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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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