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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
第八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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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在向!所在区、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地】质环:境保护情况》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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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应当!停止勘查、开—采及时?向区、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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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予以保护
! (【一,)有重要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
【 ,。(二)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及其分布【区;
《 : (三)有特!殊价值的矿物、岩石!及其:典型产地;
! (》四):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 : (五)著》名溶:。。洞、:温泉等其他需要保】护的:地质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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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或者:。其他自然保》护区的地质遗迹【由风景名胜区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 第十三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从事采】石、取土、开矿、垦!荒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 工【程建设单位、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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