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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
第八【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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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在向所在区—、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地质?环境保护情况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应当《停止:勘查、开采及时【向区、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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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予以?保护
】。 (一)》有重:。。要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
!。 (二)》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及其分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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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特殊】价值的矿物、岩石及!其典型产《地;
《 —(四)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 (五)》著名溶洞、温—泉,等其他需《要保护的地质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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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或者:其他自然保》护区的地质遗迹由】。风,景名胜区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 第十三《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从事采石、取土、!开矿、?垦荒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 《 工程建设单【位、: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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