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
,。
,
第八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
—。
第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在向所在区、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地质环境》保护:。情况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应】当停止勘查、—开采:及时向区、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 第十?一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予以保》护
】 (一)有重要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
】。 (二【)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及?其分布?区;
【 ?(三)有特殊价【值的矿物《、岩石及其典—型,产地;
— (四【。)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 (五】。)著名?溶洞、温泉等其他】需,要保护的《地,质遗:迹
【第十二条 》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或者—其他自然《保护区的地质遗迹由!风景名胜《区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
第十》三,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从事】采石、取土、—开矿:、垦荒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 》工,程,建设单?位、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