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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 第【八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在向所在区、—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地!质环境保护》情况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应当停止《勘查、开《采及:时向区、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第十【一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予以保?护 :    — (一)有重要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 —。     (二)】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及其—分布区; 【  :   (三)—。有特殊价《值的矿?。物、岩?石及其典型产地;】     】(四)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   (五)—著名溶洞、温—泉等其他《需要保护的地质【遗迹 【 第十二条 —。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或者其【他自:然保:护区的地质遗迹【由风景名《胜区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 ? 第十三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从事采石、取】土、开矿、垦荒【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  《   ?工程:建设单位、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