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工程造?价计:价管: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   (一) 【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等《;   (二)】 ,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  (?三) 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 办理变更签—证、工程索赔、工程!结算和?决算; 《  : (五) 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六】) 其他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活!动, :。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主要包括 !  (一) 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二)】。 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及其相关补》充定额;   (!三,) 地区基础—价,格、单位估价表; !   (《四) 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 (五)《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六)?。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制定和发布 !  (一)》 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计价】依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 ?。   (二) 【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及【其相关补充定额【、地区?基础价格、》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等《计,价依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   (三】) 建设工程—人工成本、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租赁等市《场价格信息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 投—资估算由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  (二) 设计概!。。算由设计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  (三) —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施:工图预算应当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   (】四,)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计价依—据编制?;   (—五,。)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自主确》定;   (【六) 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施工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  :(一) 工程排污费!; : ,  (?二) 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三】) 住房公积—金;   (四】)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   (五) 【安全文?明施工费;  】 (六) 税金;】 ,。   (七)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非竞—争性费用  【 第十?三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应当与中标—价一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另行签】订与:招标投标文件不符的!协议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 (一) 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   (二) 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   (三) !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抵扣方—式;  》 (四)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和,时间;   (五!)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   (六)—。 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和支付时间】; ?  (七《)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八) 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承担方式和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九】) :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十) 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 】   (十一) 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十二)】 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   (十三)! 工程造价约—定的其他事项—和违约责任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应当《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的,书面材料  【 第十六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十日》内由施工单》位将:合同副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关电子《数据等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造:价调整补《充协议的应当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以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并在竣工结算【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将竣【工,结,算书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使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应?当符:合自治区有关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