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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工程造价《计价管理《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 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等; !   (二) 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   ?(,三,) 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 办:理,变更签?证、工程《索,赔,、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 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   (《六) 其他》。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活动 !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主要包?括   》。。(一) 《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二)】 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及其相关补!充定额;   (!三):。 地区基础价格【、单位估价表; !  :(四) 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 ,(五)?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六)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制定和】发布   (一)! 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计价依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   (二!) :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及其】相关补?充定:额、地区基础—价格、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等计:价依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   (三)! ,建设工?程,人工成本《、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租—赁等市场价格信【息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投资估—算由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   (二》) :设计概算由设—计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   (三) 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施工图预—算应当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 【  (四《),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计价依据编制;】   (》五)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自主确定;   !(六) 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施】工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 工程排污费; !  : (二) 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三!) 住房《公积金;   】(四)?。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五) 安《全文明施《工,费; 《  (六) 税金;!   (》七)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非竞争性费用 】  第十三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应当与中标价】一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另【行签订与招》标投标文件不符的】协议: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 (一)《 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 (二) 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   《(三) 《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抵?扣方式;   (!四)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和《时间;   (五!)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  (?六,) 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和支付时间—;   (七【)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   ?(八) 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承【。担方式和《。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九) 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十】) 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 :  (十一》) 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 ,  (十二) 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   《(十三) 工程【造价约定的》其他事项《和违约责任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应】当,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的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十日内由施】工单位将合同副【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关电:子数据等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造价【调整补充协议—的应当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 :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以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并在竣工结算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将竣工!结算书?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使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应当》符,合自治区《有关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