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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执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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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真—实、准?确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执业资《格专用章
【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执业人员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 故《意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工程计价《文件;
》 (三)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四) —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五)》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恶】意提高或压低建设】。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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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对同:一招标事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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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二) 泄【露标底、《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 (三)《 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 :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 ,(,五)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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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同时在两!个以上?企业执业;
!(七) 不按照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
【 (八)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等制度】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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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被—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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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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