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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执业管《理 : ?   第十九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真》实、准确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执业资格专用章 !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执业:人员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二) 故意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工程计价【文件;?   (三)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 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五)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恶意提高或压低建设!工程造价;》   《(六) 对同一招】标事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  (?七)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二) 泄露标】底、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三【) 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四) —。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   (五)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  (六) 同时在!。两个以上《企业执业;   !(七) 不按照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   (》。八):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等制度】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被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