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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执业管理 【。 ?  第十九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真实、准确【。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执!业资格专《用章  》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执业人员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 故意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工程!。计,价,文件:;   (三【)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四)》 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恶意【提高或压低》建设:工程造价;  】。 (六) 对—同一招标事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  (七《)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二)— 泄露标《底、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三)? 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四) 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 (五?)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 (六) 同—时在两个以上企业】执业;?   (七—) 不按照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   (八)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等制:度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收费行为 》。  :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被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