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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执业管】理 :  》 第十?九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真实!、准:。。确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执业资格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执业人员【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二) 【故,。意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工程:计价文件《;   (—三):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四,), 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恶—意提高或压低建设工!程造价; 》   (六) 对同!一招:标事:。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   (七)—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二) 泄露标底】、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三) !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 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五:),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六) 同时在两个以!。上企业执业》;   (七)】 不按照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 ?  (八)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等制:度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被: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