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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执业【管理 》   第》十九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 ,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真实、准确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执业资格专用章 !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执业】。人,员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 《故意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工程计价文件】。;   (三【)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 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恶意?提高或压低建—设工程造价;  ! (六) 》对同一招标事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七)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 泄露标底、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   (三) 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四) 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  :(五)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六) 同时在两个以!上,企业执?。业;   (七】) 不?按照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 :   ?(八)?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等制度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收费行为  【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被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