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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消!毒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抢修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 第三十八》。条 违反城市供【水规划未经批—准兴建?供水工程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 (:一)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 (》二)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或者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补救措【施的; 》 (三《)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 ?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 (五)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有前!款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盗用公—共,供水的责令其改【。。正,补交公共供水—水费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水费的责令】其补缴所欠水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有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和第二款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 第四《十一条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