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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三条相关《名词:。解释: ,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乡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城市供水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乡(—镇)村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