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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下】同):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实《施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同时安排—排污:管网和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扩大城《市规模,《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设置集中转输加压】、城市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筑,】其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转输加压》站,、蓄水池等二次城】市供水设施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城】市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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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七,。条 ?用户自?行建设的供水进【户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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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公共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
》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必须与其他》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相衔接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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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不得围压!、堆占、《掩埋
第二【十,五条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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