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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 【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下同)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实施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同时安排排污管网】和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五条 【扩大城市规模,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设置集中转!输加压?、,城市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筑:,其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转输?加压站、蓄水池【等二次城市》供水设?施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城市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七条 用【户自行建《设的供水进户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八条— 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公共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 】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必须与其!他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相》衔接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不!得围压、堆占、掩埋! ?第,二,十五条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 ,。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