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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下同)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实施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同!时安排?排污管网和》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建】设 ?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扩大城?市规模,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设置集?中转:输加压、《城市: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筑?,其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转输加—压站、?蓄水池等二》次城市供《。水设施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城市:。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七条 用户自行】建设:。的供水进户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 , 第十八条 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公共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 ! ,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必须【与其:他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相衔接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四?)其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不得围—压、堆占、掩埋 ! ,第二十五《条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