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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下同)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实施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同时安排【排污:管网:。。和,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扩》大城市规模,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设置集中转输加压、!。城市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筑,其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转】输加压站、蓄水池等!二次城市供水—设施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城!市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 ,第十七条《。 用户自行建【。设的供水《进户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八条 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公共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
》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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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必须与其他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相衔接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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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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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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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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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不得围压、堆占】、,掩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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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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