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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下同)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实施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同《时安排排污管网【和,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建设 —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扩大城市规模,【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设置集中转—。输加压、城市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筑—,其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转输加压站、蓄水池!等二次城市》供,水设施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城市!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七—条, 用?户自行建设的供水】进户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八条— 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公共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必须:与其:他,。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相衔接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不】得围压、堆》占、掩埋 》 :第二十?五条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