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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 《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下同)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实施【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同时安排排】污管网和《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建设】。 :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五条 【扩大城市规模—,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设】置集中转输加压、】城市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筑,其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转输加压站、【蓄水池等《。二次城市供水设【施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城市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 第十?七,条 用户自行建】设的供水《进户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公共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必须》与其他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相衔接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四)—其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 , 第二十二》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不得围】压、堆占、掩埋【 第二十—五,。条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