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 《 :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下同)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实施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同时安】排,排污管网和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扩:大城市规模,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设置集中—转输加压、城—市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筑,!其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转输【加压站?、蓄水池等二次城】。市供水设《施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城市—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七条 》 用户自行建设的供!水进户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公共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必须与!其他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相衔《接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四)其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不得围压、堆占、!掩埋 第二十五!条,。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