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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城市规划】、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七:条,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八!。条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水利、城市》供水:、城市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集体组!织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水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