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维护由其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 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工地》、拆迁区《域以及未《经竣工验收确—定责:任管护单位的井盖由!建设单位负责管【护
? ? : 变更?管护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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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立全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必,须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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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 ,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新建、迁移、【更改、废弃、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 《 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地下管线工程资料】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迟报、漏报、!不报者将给予通【。报、罚款等》处,罚
【 第三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合理》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合》理收取手续费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以非【。营利为?目的予以提供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建立联!动,机制
】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井盖的监》督管理发现井盖缺】失、损毁或接到举报!电话应当立》即通知相关》产权管理单位—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圈占、圈压井盖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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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井盖设施位置—、规格、《材质、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 》(,。二):建立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维护责【任制度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发现井盖!缺失、损毁、移位】、震响应当立—即予以补装、更换、!维修;发现》。井盖:设施下沉、》塌,陷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
— (三)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在2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对缺失、损毁的【井盖:进,行补装、更换—;对下沉、塌陷【的井盖设施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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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井盖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同时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与市政—设施建设协调—配套
! 井盖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盖设施应【当完好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不损坏
— 为【提升城市道路景观】效果新安装的井盖】要使:用隐形井盖即在井】盖的:上方再增加》一,道与:道路材质、色彩【、图样、标》高一致的井盖井盖】应设置统一标识【注明产权单位的【名,称,管线上方应设置美】观耐用的《提示标志对原—有井盖要逐步按照此!标准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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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井盖不得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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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各类管线产权单位!设置在道路上—的各类?箱,。(柜)原《。则上要入地不能【入地的要《拿出符合规划的效果!图在指定《位置设?置否则按违章设【施处理原有设在主】要节点?。处,的箱(柜)要按照统!一规划逐步改造,箱!(柜)?体上要标注产权单位!名称:和维修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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