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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与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与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    】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组:织开工未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期,。限,届满前?按照: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 第—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     非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进,行配:套,建,设 】 第二十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在满足【地下管线《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与道路建设》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 ?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 》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    《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管,点的:监理记录 】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     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扩大通过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报告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 》。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     —。发现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状况】与取得的现状资料不!一致的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告并】。停止施工采取—。保,护措施? 《 第二十【五,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核实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有关资料资—料齐全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二十六条 —敷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