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与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与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
!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组织开工》未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期】限届满?前,按照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 第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 : 非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进行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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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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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在满?足地:下管线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与】道路建?设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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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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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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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管点《的监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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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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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扩大通过【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报告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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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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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现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状况与取得的现】状资料不一致的【。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告并!停止施工采取保护措!施
】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核实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有关资料—资料齐?全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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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敷《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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