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与《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与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
《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组织开!工未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期限届满》前按照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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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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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进】行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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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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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在满足地—下管线?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与道《路建设?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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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
!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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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管点的监【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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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 《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扩【大通过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报告《。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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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状?。。况与取得的现状资】料不一致的》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告】并停止施工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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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核实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有关资》。料资料齐全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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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敷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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