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与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与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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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组织开工【未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期限?届满前按照》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第!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 非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进行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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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在满足地下管线【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与道》路建设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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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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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管点:的监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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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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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扩大】通过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报告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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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
— 发现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状【况与取得的现状资】料不:一致的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告并停止施【工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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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核实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有关资料资料齐!全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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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敷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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