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与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与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
《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组:。织开工未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期限届满前【按照: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
—第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 : 非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进行配套建【设
【 ,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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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在!满足地下管》线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与道路建设【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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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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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管点的监【。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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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 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扩大通过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报告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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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
— 发现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状况与》取得的现状资料不一!致的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告并停止施工】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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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核?实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有关资!料资料?齐全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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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敷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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