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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管理? ,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与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与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    !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组】织开工未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期限】届满前按照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 :第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  非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进行配套建【设 《 》第二十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一条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在满足【地下管线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与道路【建设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 《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 》 ? 第二十三条 】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  :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管:。点的监理记》录 ?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  :  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扩大!通过: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报告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     —发现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状】况与取?得的现状资》料不一致《的,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告并:停止施工采取—保护措施 》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核实!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有关资料资料!齐全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二十六条 — 敷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