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与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与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
: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组》织,开工:。。未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期限届满前按照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
第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 非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进行配套《建设
—
第二十【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一条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在满足地!下管线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与道?路建设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
》 ,
: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
: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管点的监!理记:录
【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 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扩大通过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报告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
【 发现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状况与取得【的现状资料》。不一致的《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告并停止施工采【取保:护,措施
【
, 第二十》五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核实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有关资料资料齐全!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二十—六条 敷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