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坚持地上【建设与地下管线建】设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开发地上地】下空间
— 》各类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业管线专》项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第十二条 】 地下管线建设应遵!守“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定的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可以?到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申请查明;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不明或者!不齐:。全的应当查明现状】
》
?第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定位放线!。。定位图经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审《核,后方可开工建设
! ,
?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将:。竣工图报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备案:核实地下《管线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地下—管线竣工验收—资,。料
— 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括符合济源城!市坐标系的地下【。管线空间坐》标数据、适用—比,例尺的?城市带状地形图、地!下管线图、成果【表和控制测量—成果等?其他法定资料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须符》合我: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要:求的数?据,格式标准
!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