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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 , ,第十三?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村民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居民须经《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   村《(居:),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须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     》住宅建设开工—前村(居《。)民须?。持用地批准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现场?定点放线、确—定标高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 新建住宅的建筑间!距必须按规》划规范?标准执行 》 第十五条 【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在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村?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第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村—。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执【行  》  : (一)持计划【任务书及其他—批准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二)持用地【批准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经,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并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 》     (—三)新建大型—建筑和在集镇主【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应同时】报送单体《。、平面、立面、剖】面图必?要时还须附建筑设计!模型: ,     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或取得建设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在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和在公路两!侧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临时建【设必:须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手续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 ,   ? 临时建《设,包括:因,施工或其他需—要临:时搭建的一层砖木】房、活动《房,等临时?建,。筑及其他临时设【施 ?    《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确需延期!的须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临时建设在【使用期限内因建设】和发展需要拆—除的应当《拆除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选【址、建设工程规划和!建设工程开工等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批复 】 第二十条 村镇】房地产?开发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一条 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饮,用水源及公》共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其体量、造型—、色:彩、风格《必须与景观相协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