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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第十?四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村民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居!。。民须经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 村(居)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须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 , 住宅建设开工前!村(:居)民须持用地批】准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现场定点—放线、确定标高【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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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住宅的?建筑间距必须按规划!规范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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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在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村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村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持计划任】务书及其他批准【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二)持用《地批准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经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并【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
—。 (三)新建!大,型建筑和在集镇主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应同时—报送单体《、,平面、立面、剖【面图必要时》。还须附建筑》设计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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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或取得建设!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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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在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和在》公路两侧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临时建设!必须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手续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 临时—建设包括因》施工或其他需要临】时搭建的《一层砖木房、活动房!等临时建筑》及其他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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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确需延期的须】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临时建设在使用期!限内因建设和发【展需要?拆除的应《。当拆除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选【址、建设工程—规划和建设》工程开工等》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批:复
? ,第二十条 村—镇房地产开》发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一条 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饮】用水源及公》共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其体:量、造型、色彩、】风格:必须与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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