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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 第十三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村民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居民【须,经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  村(居)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须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     住—宅建设开工前—村(:居)民?须持用地批准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现场定点【放线、?确定标高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   新建住宅【的建筑间距必—须按规划规范标准】。。执行 ?。 第十五条 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在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村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村?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持计划任—务书及其他》批准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二)持《用地批准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经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并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 》    《 (三)新建—大型建筑和在—集镇主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应同时》报送单体、平面【、立面、《剖面图必要时还须】。附建筑设计模型【     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或取得建设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    在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和】在公路两侧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八条 【。临时建?设必须?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手!续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     》。临时建?设包:。括因施工或其他【需要临?时搭建的一》层砖木房《。、活动?房等临时建》筑及其他《临时:设施 《  :。 ,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确需延》期,的,须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临时建设在—使用期?限内:因建设和发展—。需要拆除《的应当拆除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选址、《建设工程规划—。和建:设工程开工等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批复 !第二十条 村镇房】。地产开发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第二十一—条 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饮用:水源及公共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其体量》、造型、色彩、风】格必须与景观相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