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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村!。民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居民须经】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村】(居)?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须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 : ?住宅建设开工前【村(居?),民须持用地批—准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现【。场定点放《线、确定《标高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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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住宅:的建筑?间距:必,须按:规划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在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村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村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持计!。划任务书及》其他批准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二)持用地!批准: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经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并《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
— , : (三)《新建大型《建,筑和在集《。镇主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应同时《报送单体、平—面,、,立面、?剖面图必《要时还须附建—筑设计模型》
— 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或取】。得建设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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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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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和在:公路:两侧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临时建设必—须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手续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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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建设包括因》施工或其他需—要临时搭建的一层】砖木房、活动房等临!时建筑?及,其他: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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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确?需延期的须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临时?建设在使《用期限内《因建设和发展需要拆!除的应当拆除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选?址、建设工》程规划和建》设工程开工等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批复
【第二十条 》。村镇房地产》开,发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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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饮《用水源及公共—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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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其—体量、造型、—色,彩、风格必》须与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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