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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 第十三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村民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居民须经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村,(居)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须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  : ,  住?宅建设开工》前村(居)》民须持?用地批?准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现场定点放线、!确定标高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新建住宅的建筑间】距必须按规》划,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在: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村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第?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村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执行 —   ? (一?)持计划任务书及其!他批准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二):持用地批准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经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并《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  】   (三)新建】大型建筑和》在集镇主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应同时【报送单体、平面【、立面、剖》面图必要时》还须附建筑设计【模型  —   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或取得!。建,设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在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和在公》路两侧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临时建《设必须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手:续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临时建设包》。括因施?工或其他需》要临时搭建》的一层砖《。。木房、活动房等【临时建筑及其他临】。时设施 《  ?  :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确需延?期的须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临时建设】在使用期限内因建】设,。和发展需要拆—除的应当拆除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选址、建【设,工程规划和建—设工程开工》等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批复 》 第二十条 —。村镇房地产开—发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一条 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饮用水源及公【共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其体量、造【型、:色彩:、,风格必须与景—。观相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