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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 , :第十三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村!。民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居民—须经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 :  :  村?(居)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须《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    》 住:宅建设开工前村(居!),民须持用地批准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现场定《。点放线?、确定标高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新建!住宅的建筑间距必须!按规划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在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村!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第:。。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村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持计!划任务?书及其他批准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二)持用地批!准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经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并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  【   (三》)新建大型建筑【和在:集镇主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应同时报《。送单体、平》面、:。立面、剖面图必要】。时还须附建》筑设计?模型 》    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或取得!建,设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    《 在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和在公《路两侧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八条 临【时建设必须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手续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 ,   临时建设【包括因?施工或其他需要临】时搭建的《。一层砖木《房、活动房》等临时建筑及其他临!时设:施   —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确需延期的须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临时建设在—使,用期限内因建设和发!展需要拆除的—应当拆除 》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选址】、建:。。设工程规划和建设】工,程开工?等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批复 ! :第,二十条 村镇房地】产开发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一条 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饮用】水源及公共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其体?量、造型、色彩、】风,格必须?与,景观相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