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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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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
: (:一)对未包含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的政】。府投资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
》 (二)》对未提交包含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建筑—工程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 (三)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没有对建!筑节能内容同时进】行验收未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
】。
: (四)对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予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认定
【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止:与其的委托监督关系!
第三十】五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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