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 ,。第二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发展!改,革、经贸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发—布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公告以?及淘汰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目录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建筑节能地方标【准,
第—二十一条发》展改革、经贸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前期【文件中没有建筑【节能篇章或者有关】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政府投资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予以批准或者核准】
?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有提交包含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依法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建筑节能工】程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没有对建筑节—能内容同时进行验】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第二十五条!对公共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行建筑节能能!效标识制度》依据建筑物的—节能水平建筑节能】能效标识分为若干】等级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建筑—物用:。能和节能情况—的监测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有效依】据
《 第?二十六?条从事建筑节能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建筑节能知》识、技?能教育?和培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
【 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实施】严格的?质量监督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和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产品、设》。备的行为
【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安排【专,项资金和提供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究与开发》。以及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扶》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研究》与开发等 》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各项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前款!所列的事项
! 第二十九》条对开发《、生产、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
第三—。十条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规》定,。取得收益
—
鼓励》从事建筑《节,能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节》能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