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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发:。展改革、《经贸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发布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公告以及淘汰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目录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建筑》节,能地方标《准
》 第二十一条发展改!革、经贸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前?期文件中没》有,建,筑节能篇章或者有关!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政府投资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予以:批准或者核准
!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有提交!包含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依法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建筑节能工程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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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没【有对建筑节能内容同!时进行验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对公【共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行建筑节能】能效标识制度—依据建筑物的节能水!平建筑节能能效【标识分为若》干等:级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 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建筑物用!能和节能情况的监】测,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有效依据】
第二【十六条从事建筑节】能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建—筑节能知识、技【能教:育和:培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实施严格的质—量监督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和!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产品、《设,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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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安排专项资金和提供!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究与开发以及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扶—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研究—与开发等
】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各项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前!款所列?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对开发【。、生产、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 :第三十条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规定取得收益【
》鼓励从事建筑—节能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节能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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