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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  第二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发—展改革、经贸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发布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公告以及淘汰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目录 【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建筑:节能地方标》准   第二】。十一条发展改—革、:经,贸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前期文件中没有】建筑节能篇章或者有!关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政府投》资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予—以批准或者核—。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有提?交包含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依法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建筑节能工程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没有对建筑节能内】容同时进行》验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第二十五条】对,。公共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行建筑】节能能?效标识制度依—据建筑物《的节能水平建筑【节能能效标识—分为若干等》。级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建筑:物用能和《节能情?况的监测《。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有效【依据 《   第《。。二,十,六条从事建》筑节能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建筑节能!知识、技能教育和】培训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 】 ,  :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实施严格】的质量监督》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和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产品、设备的行为!。  《。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安排】专项资金和》提供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究与—开发以及《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扶》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研究与开发等 【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各:项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前款所【列的事项 【 , ,第,二十九条《对,开发、生产、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  第三十条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规定取?。得收益 —  鼓励从事—建筑节能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节—能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