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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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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包括用于办公、!商业、旅游、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邮政!通信:、交:通运输?(机场?、港口、车站—)、展览《等活动的《建筑
— 本办法所称—的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施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
第》三十:七条农?。村个人自建(含改】建、扩建)住宅的不!。适,用,本办法但《鼓励应用列》入国:家,或者省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公告的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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