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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筑节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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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将】建筑节能篇(章)纳!入其中;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应:当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其中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篇!(章);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篇(:章);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其备案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相关】内,容
《。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任—务书和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据【现,。行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单独编制》建筑节能篇(章)】
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应:当审查建筑》节能相?关内容 《。
: 第十条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具,。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并在》设,计文件中单列建筑】节能设计篇(章) !
: ,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
】 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建筑:节能设计相关内容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篇(章】)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予以!审,查合格 《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和安!装并加?强施工、安》。装,。过程中的能》源、资源节约 【
墙体、屋】面等节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实施监—理和质量监督 【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整改
】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验收】
? 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内!。容
》 第十?。六条建筑物围护结构!中的节能设》施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建筑工程—的,。其他:保修项目《和保修?。期限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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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国家或者省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公告【中推荐的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节》能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说明书
! 禁止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列入【。国家或?者,省,淘汰目录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节—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
! 第十?九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围【护结构;确需改变建!筑物:围护结?构的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采暖、空调【、照明等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监测、保养及更新置!换,及时清除系统—故障保证用能—系统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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