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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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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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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全设施建】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其立!即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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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被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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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本部门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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