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施工和!竣工验收 —    第—十六条安全》设施应?当由符合施工—要求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 ,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生产经营单位 !。 ,    生】产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重】新进行审查;确需】修,。。改的:,,及时修改《完善   】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   》 , ,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一)竣工】验收申请;》 《。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  ? (四)》安全:。设施试运行》效果报告; !   (五)!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 :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    (!一,。)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依:法批准的; — :    【(二)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 , (《三,)没有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或者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作出的; 】。    【 , (四)安全设施】试运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  ? , :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  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    【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专项竣工验收【,并出具报告安全】设施专项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  (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   》 ,(三:)安全设施测试运】行的情况;》    】 (四《)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 》    【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 !。 ,    — , (:六)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