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三章? 施工和竣工验【收 《    第》十六:条安:全,设,施,应当由符合施工要】求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 , ,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重新【进,行审查;确需修【改的,及时修改完善!    】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 ,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一)竣工验收申请】; 《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   》。。。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 : ,。  : (四—。)安全设施》试运行效《果报告; 】   (【。五)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  : , : :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  :  《 (一)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依法!批,准的:;   【 , (二)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三)没有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或者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作出的;  !  (四)】安全设施试运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  :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 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    《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专项竣?工验收,并出具报】告安全设施专项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  ?  (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三)》安全设施测试运行的!情况;   ! (四)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 《  《  《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 《。   《 (六)【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