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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安全》设施应当由》符合施工《要求: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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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重新进行审查;确】。需修:改的,及《时修:改完善
】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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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竣工验!收申请;
— :
《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
:
:。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
, (四)安—全设:。施,试运行效果》报告;
!
(五)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
? 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
(一!)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依《法批准的《;
【
(》二)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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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没有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或者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作出的;
!
(—四,)安全设施试运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
,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 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
》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专项—竣工验收,》并出具报告》安全设施专项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 ,
(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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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设?施测试运行的情况;!
】。 (?四)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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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经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
》
【 (六?)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 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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