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三章 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安全设施应当由符合施工要求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重新进行审查;确需修改的,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四)安全设施试运行效果报告;
   (五)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依法批准的;
   (二)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三)没有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或者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作出的;
   (四)安全设施试运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专项竣工验收,并出具报告。安全设施专项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三)安全设施测试运行的情况;
   (四)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
   (六)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