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施【工和竣工验收 】 :   第十六条安全!设施应当由》符合施工要》求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  ?  ?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生产:经营单位 —   《。 : 生产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重新!进行审查《;确需修改的,及时!修改完善《 :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    】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  (一【)竣工验收申请;】    】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 ,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   (四】)安全设施》试运行效果报—告; 《  ?  ? (?五):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    !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 :    《 (一)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依法批准的!;    ! (?二)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 (三)没有!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或者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作出的?。。。; 》   》 (四)安全设【施试运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 :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    》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专项竣工验收,【并出具报告安全设施!专项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   —(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  :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三)【。安全设施测试—运,行,的情况?; ?   《 (四)【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 》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 《    《 , (六《)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