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施工】和竣工?验收 》    第十六条安!全设施应当》由,。符合:施工要求《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生产经营—单位 》 ,   《。 生产《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重新进行审查;【确需修改的,及【时修改完善》    】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   ? :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一)竣工验收申请】;   【 :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 :    —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 , , (四)安】全设施?试运行效果报告;】 ?    》 (五)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    【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 ,。 (一)—。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依》法,批准的; — ,    — (二)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三)没有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或《者,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作【。出的; 》    (!四)安全设施试运】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  ?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 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   ?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专项竣工《验收,并出具—报告安全《设施专项《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   《 : :(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   》。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三)—安全设施测试运行的!情况; 【   (【四):。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    【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   【 (》六,),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 , 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