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施工和—竣工验收 — :   第十六条【安全设施应当由符】合,施工要求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生:。产,经营单位 》。 ,    生!产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重新进!行审:查;确需《修改:的,及时《。修改:完善   】。 ,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一)竣《工验收申请》; ?。    》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 ?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 , : (四)安全【设施试运行效果【报告; 《 :  :  ? (?五):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   》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 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   ? (一)—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依!法批准的; 】 ,   》 (二?)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 (三《)没有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或者?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作出的《; ?    【 ,(,四)安全《设施试运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专项竣工验收,【并出具报告安—全设施专项》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    !(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 (三?)安全设施测—试运行?的情况;《 《   《 (四)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   【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 》    — ?(六)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