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不得》开工建设
》。。
【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
!安全设施《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 ?。
第十【一条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设计依据;
【
—
(二)—建,设项目周边安—全环境?分析;
《
《
: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
?
, (四)生产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 :。
(五【)安全?防范措施;
】
【(,六)安全《投资概算;
!
?
: (七)结论和建议!;,
:
》
?。(八)国家》。、省规?定应当包括》的,其他内容
》
:
》 第十二条—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 ,
(一】)矿山建设项目;
!
—
(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
《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其他建【设,项目
!
前款规定以】外的依法《需要报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由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并予【以审查
—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一)设计审查!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
【
《(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安全—设施设计报批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
《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
(二)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
(三)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
?
(四)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
!。
:
: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 : 第十五条》安全设?施,设计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主:要设备、安全生【产措施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