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二章 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不得开工建设。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安全设施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一条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周边安全环境分析;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四)生产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五)安全防范措施;
   (六)安全投资概算;
   (七)结论和建议;
   (八)国家、省规定应当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依法需要报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由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并予以审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计审查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
   (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安全设施设计报批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五条安全设施设计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主要设备、安全生产措施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