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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 ,村庄:建设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庄?总体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 ,第十七条 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 第十九条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
】 第二十条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第二十】一条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第—二十三条 进【行村庄建设应当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绘,制建设平面图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第二》十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农!村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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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村庄!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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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 第:二十六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或?者兴建?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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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临时用【地使用?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并归—还土地
第二十!八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加强】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 第三十条 —。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竣工后由业主】。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三—十二条 《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村庄规划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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