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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村庄建设》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庄总体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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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第二十—。一条 ?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 第二?十,二条: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第二:十三条 》进行村庄建设应当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绘制建?。设平面图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农村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村《庄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六《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或者兴建【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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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临时用地使【用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并归《还,土,。地
第二十八】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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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加强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第三十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竣工后由业主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村庄规划》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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