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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村【。庄建设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庄总?体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第十八【条 :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第十九条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 【 第二十条—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 第二?十一条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 第二十二条 【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 第二十三》条 进《行村庄建设应当【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绘制建设》平,面图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农村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村庄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六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或者兴建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临时【用地:使用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并,。归还:。土地 《 第二十八》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加—强管:理和业务指导 】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第》三十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竣【工后由业主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村庄规划《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