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 村庄建》设,
第十六条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庄总体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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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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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 ,。。第,十九条 《。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
《。 第:二十条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第二十一条!。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第【。二十三?。条, :进行村庄《建设应当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绘制建设【平,面图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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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农村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村庄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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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六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或者兴建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临时用地】使用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并归还土地
!第二十八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加【。强管理和业务指导】。
: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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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竣—。工后:由,。业主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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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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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村庄【规划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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