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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村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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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庄总体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第十》九条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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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 第二十二条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第》二十三条 进行】。村庄建设应当—。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绘制建《设平面图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农村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村庄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六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或者兴建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临时用地使!。用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并归还【。土地:
第二十—八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加,强管理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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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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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竣工后》由业主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村,庄规划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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