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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村庄【建设 》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庄?总体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 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 第十九条—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第二十一条】 ,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第二十三条 — 进行村庄》建设应当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绘制】建设平?面图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第》二十: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农村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村庄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 第二十六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或?者兴建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临时【。用地使?。用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并归:还土地 —。第二十八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加强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第三十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竣工后由【。业主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村庄规】划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