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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村—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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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庄总体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第十八条 】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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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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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第二!十三条 进行【村,庄建设应当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绘制建设平面【图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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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农村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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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村庄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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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六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或者!兴建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临?时用地使用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并归还—。土地
第二十】。八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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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加强—管理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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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第三十—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竣—工后由业主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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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村庄规划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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