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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设施的验】收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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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
!
?(二)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
(三)安【。全机构设置或人员配!。备情况?;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 第二十七条 安全!设施:验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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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 (二)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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