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 第:十九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主持 ?
】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进行 】
—
第二十【条 :开,。标
】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 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
》。
第二十—一条 无效标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
(!一)未密封》的;
【
(】二) ?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
:
》 (四)逾期送达!的;
【 :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
,
!。(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
:
—。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
《。。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 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 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具体组成!与确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
:
, ,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定标的依据】
《 :
? 评标、定标【的依据
】
【(一)项《。目总承包以》勘,察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承 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
《
《 (?。二):。设计以?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好设计 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收费—合理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
— (?三)施工以报价合】理建设?工期质量有》保证主要建筑材料】用量适当施工方案】可行技 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 ?
(四)【。设备供应以设备【先,进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价格合理售后服务!完善以及投 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
【 (五)建设监】。理以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科—学措施可《靠收费 合》理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
—
第二—十四:条, 评标
】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具 体方式和!程序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二十五?条 定标《
—。 ,。
招标人根】据评标、《定标的依据在评【标委员?会的优选方》案范围内确定中【标人
】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日?
?
:
第二!十六条? 中标?通,知
?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未《中标单位 —
》
》第,二十七?条 签订合同 【
《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中标人【。和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 定》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
》 中标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严禁: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包 】
《
第二十!八条 拒签合同的责!任,
:
《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由中:标人负责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
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
《。
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
?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 】标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及时纠正依法】查处
】。
?
第三》。。十条 招标》投标:管理:费
《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
:
招标》投标: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