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投 标
【。
第十二条 !投标人?
—。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机构均可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 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 参加投!标
【
第十】三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
【
: 投标人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向招!标人提供营业执照、!。资质和?资信等级证书等【文件由招标人 进行!资格审查
】 ?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领取】。和归还
】。
《 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向招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在:确,定中标人后按招标】人,的要求归还》招标文?件, :
》
? 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
—。第十五条 投—标,书,
!。。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人
! ?
: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在》。确定:中标人?后七日内退还【 ,
! 第十六条 投标】书的变更《
【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 》补充文件
【
》。
第十—七条 分包 —。
,
,
投!标,人需要将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 !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
》 ,第十八条 投标保】证金
【
?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确定中标人后!七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七日内退还【,
》
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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