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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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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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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机构均可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 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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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 参加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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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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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向招】标人提供营业—。执照、资质和资信】等级证书等文件由招!标人 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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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领取和归《还
】
? ,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向招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在确定中!标人后按《招标人的要求归还】。招标文?件
【。
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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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投【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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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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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在确定中标人【后七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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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投标】。书的变更《 ,
】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 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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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分包 ?。
【
, 投?标人需要将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 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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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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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
【
: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确定:中标人后七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七日内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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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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