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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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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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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机构均?可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 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
】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 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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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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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向招标人提供营业!执照、资质和资【信等级证书》等文件由招》。标人 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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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领,取和: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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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向招《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在确定中标人】后按招标人的—要,求归还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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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 , ,第,十五条 投标—书
《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人
】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在确定中标人后!七日内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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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投标书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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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 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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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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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需要将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 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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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投标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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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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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确定中标人》后七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七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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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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