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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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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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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机构均可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 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 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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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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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向招标人提】供营业执照、资质和!资信等级证书等【文件由?招标人 进》行资格?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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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领取?和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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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向招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在确定中标人后按】。招标:人的要求归还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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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
? 第十五条 投标!。书,
!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人 !
】。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在确定中【标人后七《日内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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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投】标书的变《更
【 ,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 补充文》。件
【
第十七!条, ,分包
— :。
投标人】。需要将?。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 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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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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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确定中标人后七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七?日,内退还
!。
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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