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机构,均可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 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 参加投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
投标人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向招标人提供营业执照、资质和资信等级证书等文件,由招标人 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领取和归还
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向招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在确定中标人后按招标人的要求归还招标文件。
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投标书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人。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在确定中标人后七日内退还。
第十六条 投标书的变更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 补充文件。
第十七条 分包
投标人需要将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 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确定中标人后七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七日内退还。
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