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投 标
!
:
: 第十二条— 投标人《 ,
—
: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机构均可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 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 !参,加投标?
》
第十!三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
《
》 投标人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向招—标人提供营业执【。照、资质和资信【等,级,证书:等文件由招》标人 进行》资格审查
! :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领取和归还》。
! 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向!招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在确《定,中标人后按招标人的!。要求归还招标文【件
》
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
《
第十五!条 :投标书
!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人
》 ,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在确定中》标人后七《日内退还
】
— 第十六条 【投标书的变更 【
!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 补充文件
】
—
第十七—条 分包
【
投!标人需要将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 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
《第十八?条 投?标保证金 》
【
: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
!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确,定中标人后七—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七日内退《还
!
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