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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 标 》。 ?  : ,。第十:二条 投《。。标人   !。 , :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机构均可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 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   》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 参加投标 !    第!十三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 】    》 投?标人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向招标人提供营】业执照?、资质?和资信等级证—书等文件由》招,标人: 进行资格审—查 《 :。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领取和》归还 》    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向《招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在确定中标人后【。。按招标人《的要求归还招标文】件 ?    【 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 : ,。    【第,十五条 《投标书 —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人 【   》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在确定!中标人后《七日:内退还 !   第十六!条 投标书的变更 ! : ,。  :  : ,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 补充文件 【   — : 第?。十七:条 分包 —。  《  投标人需!要将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 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  第十八】条 投标保证金【    】 ,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确定中标人后七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七日内退还!   【 :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