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招标不报告行为的处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 情况书面报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