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五章 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质量检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从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相应资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负总责。总监理工程师的变动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也不得委托他人代行监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监理工程的实际,制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取样送检的见证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四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送检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试样和委托单进行核对,并记入检测报告。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对工程实体检测前,应当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实际,对委托检测内容制定检测方案,并在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全程见证下实施。

  第四十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检测管理控制程序和检测业务信息化系统,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可靠,并对检测结论负责。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五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五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伪造数据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所检测工程的相关责任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