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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 (一)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制【度;
(二)!确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和项】目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测【量员、资料》员、材料员等—施工管理人员—;,
(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验做好质】量和安?全生产?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五):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六)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对建设工》程沉降进行观—测,;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将《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项目负责人【的变动?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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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和重大危险源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
》 对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施工!单位应当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单位给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具)以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具)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明示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材料员和《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对进场?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联》合,验收:并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验】收承:担责任
—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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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封】闭围挡等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搭设】的,临时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不得【允许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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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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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生产、销售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商品混凝【土和有关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具)—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质量要求—并对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一条 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时出租方!。应当向承租》方提供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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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 第四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首次!安装建筑起重机械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禁止出租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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