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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七—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拆迁、建设、】规划、计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考虑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拆迁年度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八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专户确认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   — ?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告 】 :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 (三)租赁【房屋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 :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 ,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 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根据本【条例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 ,。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协议—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第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 ,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十九条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代管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 :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    】 (一)有产—权纠纷的;》。。 《  :。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 ,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 , ?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 第二十四条! ,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五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确需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 ? 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 , 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