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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 第七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拆?迁、建设、规划【、计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考》虑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拆迁年度—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八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专,户确认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    — ,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告 !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三)租赁房屋—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    】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 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根据本条【例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协议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 第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十九条?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代管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    】(,一)有?产权纠纷的; !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   ?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  》  《 第二十四条 【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五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确需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   》 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