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拆迁、建设、】。规划、?计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考虑》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拆迁年度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八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
,。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专?户确认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 ,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告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
?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三)】租赁房屋《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 ?
《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 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根据【本条例?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协议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第—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 第十九条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代】。管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
》 (一)有产权】纠纷的?;
【
: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
: ?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 ,
第】二,。十四条? ,。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 第二十五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确需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
: :
》 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