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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
, ?第七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拆迁、建】设、规?划、计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考虑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拆迁!。年度: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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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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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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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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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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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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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专户确认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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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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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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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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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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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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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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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第十二》条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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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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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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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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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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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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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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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根据本】条例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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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协议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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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第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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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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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代管【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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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
】(一)有产权—纠纷的;
【
【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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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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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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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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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二《十五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确需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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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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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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