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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   第七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拆迁、建设【、规:划、计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考虑【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拆!迁,年度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 , : 第八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专—户确认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  :。  《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告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 ,   《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三?)租赁房屋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第十二条《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 :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 :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   —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根据本条例【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协议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 第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十九条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代管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    】。 (一)》有产权纠纷的—;, ?  ?  《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  《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  : 第二十【四条 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二》十,五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确需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   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 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