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 绿地保护 —。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公共!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二)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 !   ?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    》。。 (五)铁》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 (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零星树木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 《。 第《四十:条 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树木养!护规范对绿地—、树木进行管护【。并做好?防,火工作?。   》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树木的—管护给予《技术指导《 《 第四十一》条 管护单位应【当加强道路附属绿地!的管:护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作业!方案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道—路绿化养护作业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第四【十二条? 居住区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当事人!。应当协助管护单位做!好修剪工作 !第四十三条 —影响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使用和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树木?修剪规范《及时修剪    ! 新设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可以对树】。。木进行?修剪或者砍伐组织】。紧急情况处》。理的单位应当—在 处?理,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修剪或者砍伐【树木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第四十五条】 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护,单位 第【四十六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 》第四十七条》 矿山、砂石—开采场、砖》瓦窑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地表植被破坏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植—树造林、《恢复植?被不 得造》成地表裸露 !第四十八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应当科学确定适【宜的保护《范围保护《天然植?被和:植物资源的自然特】性 第四十】九条 各级》风景名胜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保护绿化资源的完!整性与?观赏:性,游,览者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有保护林草植被和】各项绿化设施的义务! 第》五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   (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   ? , (: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    — (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     (!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    【。 (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 !    》 (六)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本市实行树木所!。有权登记制度—树木: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登!。记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