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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一)公共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二)!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铁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    《(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零星!树木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 , 第四十条】 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树木养护《规范对绿地》、树木进行管护并】做好防火《工作 《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树木的管护】给予技术指导 ! 第?四十一条 》管护单位《应当加?强道路附属绿地【的,管护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作业方案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道,路绿化养护作—业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 第四》十二条 居住—区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当事人应当协助!管护单位做好修剪】工作 《 第四十三条 】影响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使用】和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树木修剪规—范及:时修剪  —   新设》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可以《对树木进《行修剪或者砍伐组织!紧急情况处理的单】位应当在 处理【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修剪】或者砍伐树木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 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护单》位 《 第四十六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 第四十七条! 矿山、砂石开【采场、?砖瓦:窑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地表《植被破坏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植【树造:林、恢?复植被不 得造成】地表裸露 》。 第《四,十八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应当—。科学确定《适宜的保《护范围保护天然植】被和植物《资,。源的自然特性 ! 第四十九条 各级!风,景名胜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保护绿《化资源的完整性【与观赏?性游览者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有保护林草植被和各!项绿化设施的义务 ! 第五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   (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     (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     (!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 【    (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 】  :  (六)》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本市实行》树木:所有权?登记制度树木—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登记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