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 绿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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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公共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二)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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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铁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 , (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零星树木《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
第四【十条 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树木养—护规范对绿》地、树木《进行管?护并做?好防:火工作 《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树木的《管护给予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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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管护?。单位应当加强道路】附属绿地的管护【。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作业方《案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道路绿化养护【作业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第四:十二条 居住—区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当事人应当协【助,管护单位《做好修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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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影响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使—。用,和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树木修剪【规范及时修剪—
:。 新》设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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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可以《对树木?进行修剪或者砍伐组!。织,紧急情?况处理的单位—应当在 处理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修剪或者砍!伐树木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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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护单位
第四!十,。六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
!第四十七条 矿山、!。砂石开采场、砖【。瓦窑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地表植》被破坏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植树:造林、恢复植被【不 得造成地表【裸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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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应当科学确—定适宜的保护范围保!护天:然植被和植物资源】的自然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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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各级!。风景名胜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保—护绿化资源的—完整性?与观赏性游览者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有保护】林草植?被和各项绿化设施】的义务
第五!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 (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 : (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
(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
《 (》。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 !
》 (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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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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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本市实行树》木所有权登记—制度树木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登记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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