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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绿地保】护 《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公共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二)《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 《 , ,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铁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    (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  ?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零星:树木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 《 《第四十条《 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树木养护规!范对绿地、》树木进行管》。护并做好防火工【作    【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树木的】管护给予技术指导】 第四十一!条 管护单位应当】加强道路附属绿地的!管护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作业方】案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道路】绿,化养:护作业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 ,。 第四十《二条 居住区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当事人应当协助管护!单位做?好,修剪工作 — , 第四十《。三条 影响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使用和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树木修—剪规:范及时修剪 【    新》设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可以—对树木进行修剪或者!砍伐组织紧急情况处!理,的单位应当》。在 处理《。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修剪或【者,砍伐:树木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第四十五条】 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护】单位 —第四十?六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 】 第四十—七条 矿山》、砂石开采场、【砖瓦:窑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地表植被破坏】。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植树造林【。、恢复植被不— 得造成地表裸【露 第—四十八?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应当科?学,确定适宜的保护范围!保护天然植》。被和植物资》源的自然特性— 第四—十九条 各级风【景名胜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保:护绿化资源》的完:。整性与观赏性游【览者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有保护林】草植被和各项绿化设!施的义务 第!五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   (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 —。     》(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 《 :  :  (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   【  (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 !    (六)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 第五十一】条 本市实》行树木?所有:权登记?制度树木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登记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