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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化事业需要制定!绿化规范和标—。准加强绿化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农业】、财政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绿《。化相关工作   ! , ,交,通、水务、市政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绿化《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的监督;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 ,督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做好绿化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向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 资料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等,措施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五十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绿化用地的—内容征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的意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因前款情形造】成公共绿地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 第?五十八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移植许可证【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五?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    — (一)已经死亡的!;   —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  :(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    》 (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   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 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砍】伐许可证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 】 第六十一条【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不得擅自转作【他用 —第六十二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开展一次绿化资源】清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