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化】事业需要制》。定绿化规范和—标,准加:强绿化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农【业、财政《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绿化相关工!作     交】通、水务《、市政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绿》化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的监督;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 督 【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做,好,绿化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向—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 —资,料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等措施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 第五十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绿化用地的!内容征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的—意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前款!情形造成公》。共绿地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 第五十八》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移植许可证》。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五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  《   (一)已【经死:亡的;  【  :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  :(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    《。 (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   ?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 :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砍伐许可【证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 《 第六十—一条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不得擅自转【作他用 — 第六十二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开展一次绿化】资源清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