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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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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化事业【需要制定绿化规【范和:标准加强《绿化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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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农业、?财政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绿化相关工作
! 交通、水】务、市政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绿!化,。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的监督—;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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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做?好,绿化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向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 资》料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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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绿化用地的内容【征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的意】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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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因前款》情形:造成公共绿地—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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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移,植许可证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 (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 (》。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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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 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砍伐许可证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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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不?得擅自?转作他用《
第六十二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开展?一,次绿化资源清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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