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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 ,监督与管理》 ,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化!事业需要制定绿化规!范和标准加强绿化】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农业、财政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绿化相?关工作 》 , ,  交通、水务【、市:政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绿》化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的监?督;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 《督 :。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做好绿!化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向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 资!料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等,措施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五《十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绿化用地的—内容征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的意?。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因前款—情形造?成公共绿地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第五十】八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移植【许可证?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  【   (一)已【经,死亡的; 》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   (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 ,     (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    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 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砍伐许可】证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 第六十!一条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不【得擅自?转作他用 第!六,十二: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开展一次绿化资源!清,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   ?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   ?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