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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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化事业需要制—定,绿化规范《和标准加强》绿化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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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农业、财政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绿,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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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水,务,、市政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绿—。化监督与管理工作 !
《。第五十三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的【监督;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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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做好绿化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向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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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 资料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等《措施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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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绿化》用地的内容征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的意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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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因前款情形!造成公?共,绿地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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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移植许可—证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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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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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
》。 (一)—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
? (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 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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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砍伐许可证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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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
第六【十一:。条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不得擅自转—作,他用
第六十!二,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开展一次》绿,化资源清《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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