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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化》事业需要制定绿化规!范和标准《加强:绿化: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农业、财政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绿化相关工!作     交通!、水务、市政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绿化】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的监》督;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 督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做好绿化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向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 ?资料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等措施   !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绿化用地的内!容征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的意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因前款情形—造成公共《绿地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 , 第五十八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移植许?可证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  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五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 (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   (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  :  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 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砍伐—许,可证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 第六十一】条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不得擅自《转作他用 】第六十?。二,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开!展,一次绿?化资源清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