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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屋产权《管,。理
第!十六:条 房屋产》权转移或变更登记后!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七条 ?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产权不得!转移
》
【 (: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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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产权!的;
】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移《产,权的
》。 ?
第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无《主房屋依法》收归:。国有
【
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房屋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管
— ,
》 , 第十九条 房屋】权利证书实行验【证制度?具体验?证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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