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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 】  : 第:五条: 城市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屋受》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  !  《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转移、变更、【注销房屋产权及房】屋,。他项权利的设—定或终止应向—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 ?外国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在本省境内—拥有的私有房屋【的产权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第七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可【以,自行:。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书 》 《 ,  》国家所有房屋的产权!。登记由国家授权的单!位申请办理 【 ,    】第八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 (一)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   — (二)【权利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 :   《 ? (:三):。房屋产权的合法【。来源证明 【。    【 申请新《建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建!。设单:位,或个人还应提交【。土地使用证明 【   — , : 第九?。条 新建的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自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的初始登】记,    ! 第十《条 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发?生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割、【合并:或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权利人应自行为或】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或注!销,登记 ?。 :    预!购的:房屋或拆迁安—置中以产权调—换的房屋权利人应自!取得房?屋,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 ?    《 ?抵押、典当的房【。屋权利人应自—抵押、典当行为【发生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申请办【 理他项《权,利登记 —    】第十一条 》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顺延登记期限 !  《  权—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经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2个月—。登记期?限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 《(一)?未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提?交文件?的,。; 《    】(二:)房屋产权不—清晰或?有争议的《。;  【  (三)】被依法?查封或产权受—限制的房屋》; —   (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情形— ?  ?  暂—缓登:记情形消《除后:经权利人《提交有效的书面【证明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期限核准!登,记 《。    》 违法建—造,或临时?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 】 ?。  :  : 第十三条【 对符合房屋—产权登记条》件的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之日—起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核准登记核【发房屋权利证书【 》   (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在2】个月内; 【 :   ? (二)申请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的在:1个:月,内;: ? : ,  《 (三)申》请产权注销登记【他项权利设定、【注销登记的在10日!内 ?    【 权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交房屋产权的】合法来源证明或提】交的:证明不全经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该房屋确》属权利人《的应予核准登记核】发房屋权利证书 !    — 第十四条【 房屋权利证书遗】失、:损毁的应及时—向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   》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