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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 】    第【五条 城市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屋受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 《 :   》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转移:、变更、注销房屋产!权及房?屋他项权利的设定】或终止应向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    — 外国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在】。本省境?内拥有的私有—房屋的产权》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 :。 第七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可以自行—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书 》    【 国家所有房屋【的产权登记由国家】。授权的单位》申请办理 【    — 第八《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    》 (一)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 , , : ,  (—二)权利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    ! (三)《房屋产?权的合法《。来,源证:明 :    【 申请新建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建设单位或个人还!。应提交土地使用证】明 ?    !第九条 新建—的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自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的初始登》记 —   第十条! 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发生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割】、,合并或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权利》人应自行为或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或注销登记【 ?   《。 预购的房】屋或拆迁安置中以】产权调?换的房屋权利人【应,自取得房《屋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 抵押、【典当的房《屋权利人应自抵【押、典当行为发生】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申请?。办 理他项》权利登记 —。。    !第十一?条, 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顺延登—记,期限  】。。  权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经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2个月登记期限【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一)未—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提交文【。件的;  !  》(二:)房屋产权不—清晰或有争》议的; —    】(三:)被依法查封或产权!受限制的房》屋;  】  (—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情形《  —  暂缓登】记情形?消除后经权利—人提交有效》的书面证《明,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期!限核准登《。。记 :。    】 , 违法建造或—临,时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 ,    】 , 第:十三条? 对:符合房?屋产权登《记条件的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之日起—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核准登记核发房屋!权利:证,书 》    》 (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在2个》月内; —    【 (二?)申请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的:在1个月内; 【 : ,    《 (三)申【。请产权注销登记他】项权利设定、注【销登记的在10【日内   ! 权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交房!屋产:权的合?法,来源证明或提交的】证明不全经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该—房屋确属权利人的】。应予核?准登记核发房屋权利!证书 —    《 第十四—条 房?。屋权利证书遗失、】。。损毁的应《。及时向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    【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