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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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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屋受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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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转移【、变更、注销房屋】产权及房屋他项【权利的?。设定或?终止应向《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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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在本省—境内拥有《的私有房屋》。的产权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七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可以自行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书
》
— , 国家所《有房屋?的,产权登记由国家【授权的?单,位,。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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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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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
(》二,。)权利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
! (:三)房屋产权的合法!来源:证,明
》
申】请新建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建设单—位或个人还应提【交土地使用证明
!
》
第九—条 新?建的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自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的初始登记
】 :。
》 第十条 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发生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割、合并或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权利人应!自行为或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或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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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的房屋或拆》迁安置?中以:产权调换的房—屋权利人应自取【。得,房屋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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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典当】的房屋权利》人应:自抵押、典当—行为发生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申请办 》理他项权《利登记
【 :
? 第十一条 【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顺延登记!期,限
】
权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经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2个月登记期限 !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一)?未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提交文件》的;
《
,。
》
, (二)房屋产】权不清晰或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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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依【法查封或产》权受限?制的:房屋:;
【
(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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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登记情形》消除后?经权利人《提交有效《的书面证明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期限】核准登记 》
《
违法】建造:或临时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
《
《
, 第?十,三条: 对符合房》屋产权登记条件的】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之日起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核准登记核》发房屋权利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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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在2:个月内;
!。
《 (二)》申请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的在1个月—内;
!
,
?(三)申请产—权,注销登记《他,项权利设《定、注销登》记的在?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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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交房屋产权!的合法来源证—明或提交的证明不】全经: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该房!屋,确,属权利人的应予【核准登记核》发,房,屋权利?证书
《。。
】 第十四条 房【屋权利?证书遗失《、,损毁的应及时—向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
】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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