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 !  : , 第五条 》城,市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屋受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 : ,    】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转移、变!。更、注销房》屋产:权及房屋他》项权利的设》定,或终止应向》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  ? , 外国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在本省【境内拥有《的私有房屋的—产权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 : 第七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可以?自行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书 】    !国家所有房屋的产】权,登记由国家》授权的?单位申?请办:理   】 , : ,第八: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    】(一)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 《   ? (二)权利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    】 (?三)房?屋产权的《合,法来源证明 【 :    《 申请新建【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建?设单位或个人还应提!交土地使用证明【    】 ?第九条 新建的【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自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的初始登记 【    】 :第十条 《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发生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割、合并或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权》利人应自行为或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或注销】登记 —   ? 预购的房】屋或拆迁安置中【以产权调《换的房屋权利—人应自取得房屋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    【抵押、典当的房屋】权利人应自》抵押、典当行为发生!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申《请,办 理他项权—利登记 】   ? 第十一—条 :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顺延登】记期限 【    权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经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2个月登记期—限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一)未】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提交文—件的; 【   ? (》。二)房屋产权不【清,晰或有争议的; ! ?   —(三)被依法查封或!。产权受?限制的?房屋; 》    【 (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情】形 —。   —暂缓登记情形消除后!经权利人提交有效】的书面证《明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期?限核准登记 】   《 , 违法建造【或临:时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 【   第十三!条 对符《合房屋产《权登记条件的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之日起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核】准登:记核发房屋权利证书! ?    【 (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在2个月内!; — ,  《 (二)申请—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的在1个月》内; 《 ,    】(三:),申请产权注》销登记他项》权利设定、注销登记!的在10日内—    !。 权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交房屋产】权的:合法来源证明或提】交的:证明不全经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该房屋确属权利!。人的应予核准登记核!。发房屋?权利证书 】  :  : 第十四条 房!屋权利?证书:遗失、损毁的应【及时:向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    】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