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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污》水收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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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排水户实施排水前】应,当如实填报“排水许!可申请表”并—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排水许可】证
【 ,。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向,公共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办理临时《。排水手续 》
: 第十【二条 排水户—应与污水《收集:单位签订《排水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排污地址、污水【类别、许可排污【。量、排污方式—、排污计《量及结算方法、【违约责任和排水设】施,产,。权与维护管理责任等!条款:
》 ?第十三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污—水处理费逾》。期不缴纳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排水户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按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污水收》集,。单位:可依据合同规定【。对其限量《排放污?水直至停止排放污水!由此造成的各—类损失由排水户负】责污水收集》单位:应在限?量排放污水或停【止排放?。污水:前五天通知排水【户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四条 排水【。户,排入: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有关—污水接纳标》准规定不符合规【。定的需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入网
排水!户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排污监测》
第!。十五条 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应按规定!设置计量装置、【水,质检测装置、采样装!置和具有格栅—、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查井
【 用于贸易【结算的工《作计量器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
— 第十【六条 在《公共排水设施—服务区?域内应当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进】行集中处理污水收集!。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规划和现有排【水设施受《纳量:对排放污水总量【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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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接驳污!。。水管:网应依法办理道【路挖掘等有关手续】。
》 第十八条【 投产运转的—污水处理厂要加强工!艺管理和水质管【理按照设《计工艺标《准要:求保:证正常运行
! 经污水处理后的排!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应在指定的—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对进:出水量和主要水【质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费收【取实: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分—类收取的原则污【水处理?。费的标准制定—。和调:。整,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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