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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污水收—集和处理《
《 第十一—条 排水《户实施?排水前应当如实填】。报“排水许可—申请表”并》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排水许可证!
—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向公共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办】理临时排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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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排水【户应与污水收集单位!签订排水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排污地址!、污水类《别、许?可排污?量、排污《方式、排《污计:。量及结算《方,法、违约责任和【排水设施产》权,与维护管理》责任等条《款 :
第十!三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污水处【理,费逾期不缴纳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排【水户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按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污水收集!单,位,可依据合同》规定对其限量排放】污水直至停止排放污!水由此造成的各【。类,损失:。由排水户负》责污水?收,集单位应《在限量?排,放污:水或停止排放污水】前五天通知排—水户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四条 排水户排入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有》关污水接纳》标准:规定不符合规定的】。。需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入,网
排水】户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排污监测】。
《 第十五条 !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应》按规定?。设置计?量装置、水质检测】装置、?采,样装置和《具有格?栅、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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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贸易结算的【工作计量器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 ,
? 第十六条 !在公共排《水设施服务区—域内应当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进:。。。行集中处理污—水收集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规划和现!。有排水设施受纳量】对排放污水总量【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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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接驳污水《管网:应,依法:办理道路挖》掘等有关手续
!。 ?。 第十八条 投】产运:转的污水处理厂要加!强工艺管理和—。水质管理按照—设计:工艺标准要求保证正!常运行
】。经污水处理后的排】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应在指定的》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对—进出水量和主要水质!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 ,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费收取实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分:类收取的原则—。污,水处理费《的标准制定和—调整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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